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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可認購額度×當次釋出公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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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當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之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