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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製鹽人所製之鹽,應於限定期間內,悉數繳存鹽政機關指定之倉、坨,或
其他經鹽政機關指定之適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