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