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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水量計之口徑應視用水量及水壓決定,但不得小於十三公厘;其受水方所裝設之水閥,口徑應與受水管口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