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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實務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
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訓練項目、課程表、評分方式、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
二、講師履歷。
三、訓練費用。
實務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錄、成績名冊及其他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至實務訓練機構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實務訓練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