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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