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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商標代理人完成登錄後,應自完成登錄之次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完成前條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
商標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商標代理人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查核。
商標代理人未達前條第一項最低在職訓練時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