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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建築物之出售,得依實際作業狀況,訂定分期繳納方式及期限;一次繳清者,申請人應依繳款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繳清價款;分期繳交者,申請人依各該繳款期限分期繳交;逾繳款期限未繳交價款者,均視同放棄承購,除分期繳交之已繳價款無息退還外,原繳預約金不予退還。
申請人於繳清價款後,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並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