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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