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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工廠改善計畫之審查時,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並得辦理現場會勘。
前項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因申請案數量眾多,有延長審查期限之必要者,得報請本部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