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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施工後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施工前之環境背景值者,環境監測義務人得報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