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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構)適用最有利標辦理創新標的採購,採序位法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優先決標予創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再行評選一次,決標予得分較高之廠商。
採前項優先決標方式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