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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