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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