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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
┌─────────────┬────────────────┐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
│ │非電纜 │1.0 公尺 │
├──────┴──────┼────────────────┤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
├─────────────┼────────────────┤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
├─────────────┼────────────────┤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
│ │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