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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承購人繳交價款時,並應通知其繳納工業區
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之承購人於繳清價款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
工業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