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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興辦工業人於繳交回饋金、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
施設完竣後,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前項第二款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其中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其餘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