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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炸藥庫與雷管庫間應設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擋牆得為泥土堆築、木架填土、磚石構築或鋼筋混凝土,各種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趾部距火藥庫外壁趾部距離應在一公尺至五公尺之間,擋牆或天然掩護體掩護之長度應使雷管庫與炸藥庫之邊緣不能通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土堤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土堤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土堤地基及構築應堅實穩固,表土敷種草皮保固。
二、木架填土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擋面坡度在五十度至五十五度。
(三)架構內以泥(沙)土填實;填充泥土有沙混合者,泥土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磚石(磚石砌水泥)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堤頂至堤趾成垂直。
(三)地基以混凝土補強使堤身穩固。
四、鋼筋混凝土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堤頂至堤趾成垂直。
(三)地基以混凝土補強使堤身穩固。
五、天然掩護體: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表土敷種草皮保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