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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油槽壁板與下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住宅、儲油設備地界:十五公尺以上。
二、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三十公尺以上。
三、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
四、公路、鐵路(均限於幹線):
(一)儲存重質或中質油品者:二十三公尺以上。
(二)儲存輕質油品者:三十公尺以上。
五、擋油堤:
(一)油槽直徑未滿十五公尺者,為油槽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二)油槽直徑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油槽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架空電線之水平距離:
(一)電壓未滿三萬五千伏特者:三公尺以上。
(二)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七、爆竹煙火工業、實業用爆炸物工廠: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容量在二萬五千公秉以上者:六十公尺以上。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另訂定前項安全距離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