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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印戳及鉛封機、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檢驗資料、證書等之保管事項。
五、各類規費之核收、催繳事項。
六、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七、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違規案件處分書之送達及罰款催繳事項。
九、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