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限期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調解申請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提交本會調解。
本會為辦理調解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