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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