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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
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