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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由受刑人閱覽後簽名。受刑人有意見時,應予以更正或加註其意見;受刑人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