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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有下列周延之行前準備事宜:
一、校外教學活動應由訓導主任或指派專人擔任領隊,負責統籌活動期間相關事宜。
二、任課老師應隨隊指導,並由校長指派導師、教導員及戒護人員隨隊協助教學及戒護事宜。
三、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師照顧與指導學生。
四、實施校外教學活動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以公函聯繫,並知會當地治安機關,必要時請求協助。
五、召開行前協調會議,使全體參與校外教學活動教師進行行前協調、準備工作、檢核及意見交換。
六、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充分配合活動的實施,及了解應遵守紀律與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