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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機關應將該案件必要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連同相關卷證一併移送該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