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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