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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
六、辦理仲裁事件之範圍。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十、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十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註銷仲裁人登記之要件及其程序。
十五、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十六、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