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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司法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員有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而應行迴避者,其受委任之時點,以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收受該律師提出委任狀之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