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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前往各場所為調查或勘驗時,除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外,應請該場所之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員在場;經通知該場所派員在場而不派員者,得請村(里)長或鄰長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