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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