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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會陳本院院長核定。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