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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