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