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
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時,由遷調、介聘後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離職後無任職於公立學校或幼兒園者,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之主管機關比照學校或幼兒園規定辦理。但原服務學校為私立者,不適用之。
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承受辦理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