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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
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定,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其不足之數,由各學校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