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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發給專業人員證書。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第一項專業人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圖表附件:
附件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證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