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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任教練服務滿二年,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在不影響訓練工作之原則下,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在職進修,所進修之類別科目應與運動訓練相關。但不得從事教育學程或教育實習,且在上班時間內每週進修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前項申請應檢附年終考評表、服務學校報考及進修同意書、榜單或入學通知及進修課程表等,由各該主管機關報本部備查。
在職進修,應於就讀學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進修期滿後,應檢附學歷證明文件提報各該主管機關報本部備查。未於年限內完成學業或中途放棄進修者,亦應報各該主管機關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