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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園)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及運動輔具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教育及運動輔具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