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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具教材費、工讀
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公
立學校,由各校依預算程序辦理;私立學校,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於各項費用規定基準範圍內補助之。
私立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降低招收學生數,致學校減少
收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