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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新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幼稚園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積極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該專
業團體辦理之在職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