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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