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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及幼兒園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學校及幼兒園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學校及幼兒園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宣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