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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與實驗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