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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