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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業務司司長兼任,綜理幕僚作業及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業務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