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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實驗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