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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學校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所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