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