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部應定期會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估未來五年藝術才能班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